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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3 小金沙未成年懷孕最近忙得不可開交呀
^^
最近小金沙弟弟因為去健康檢查才發現懷孕了 肚子裡還有三隻動來動去的小寶寶咧
一整個錯愕^^
然後明禎突然說他要訂婚了 我還是覺得她是在跟我講笑話
剛剛侑鍼男友網路上跟我說他們年底要結婚了 這真是怎麼回事囉^^
話說我家小金沙 當然是配巧克力囉
只是我們小金沙只有巧克力知道她是女扮男兒身
還好沒等生ㄌ寶寶才知道
不然回到家看到一攤血 我應該會暈倒ㄅ^^
最近又一堆事 寫了個超好儲蓄方案 開心中
June 15 境外保單適法性及相關販售風險研究分析境外保單適法性及相關販售風險研究分析~~節稅及風險規劃怎能不在意適法性及風險性分類:稅法稅務
2007/07/04 18:50 境外保單適法性及相關販售風險研究分析 研究中心徐東寶撰 壹、前言 台灣的保險費這幾年愈來愈貴,給地下保單趁虛而入的空 間。在相同的承保條件下,來自美國的地下保單保費比台灣的保費較便宜。保險業者估計,台灣每年約有1億元的保費,流向地下保單市場。依據我國加入WTO承諾事項,對於未經核准在國內營業的外國金融服務業者,仍不得從事招攬及行銷活動,外國保險公司如在境內經營保險業務,須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在台灣販售國外保單屬明顯違法,不可諱言,國內的地下金 融市場仍充斥各種國外保單。 故金管會於2006年 6月針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台營業美國西方人壽保險公司兩位從事境外保單銷售人員,依涉嫌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之規定,各處新台幣90萬元之罰鍰。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務員、代理人、經紀人或任何個人、法人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主管機關除可依保險法第 167-1條規定處以新台幣90萬元以上、450 萬元以下罰鍰外,對於領有執業證書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也可依同法第167-2條規定,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另外,保險業務員銷售地下保單者,也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 1項規定,處撤銷登錄的處分。境外保單不管是生前提領或死亡理賠都免稅,如果民眾誤以逕向國內不法仲介購買地下保單可以節稅,所以在申購前須審慎了解相關規範與該地區對投資人/保戶所提供的保障。因台灣安定基金涵蓋範圍不包括境外保單,若發生糾紛時,投資人可能面臨巨額損失且將無法受到國內法律保障。
貳、認識境外保單 ㄧ、境外保單的發行與運作 境外保單(offshore policy),是指在免稅天堂(如開曼群島等)設立的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保單。而國際保單(international policy)指的則是發行到註冊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保單。其實這兩者是不同的,但它們都是遵守註冊國家的相關法令所設立的,所有相關的權利、義務、爭議事件的處理等,都是要遵照保單條款以及註冊國家相關法令來處理的。 簡而言之,境外保單的實際運作並不是在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境外公司(paper company)註冊、註冊,主要是要取得免稅的效果,因為公司登記在開曼群島,不管營業額或營業利益是多少,都只要繳一點點「規費」就可以了,完全不用繳稅。例如很多美國本土註冊且極知名的保險公司,也會在這些免稅天堂登記設立另一家保險公司,主要是為規避美國的稅法或反洗錢法等法令的限制。 二、我國境外保單之發展 因為我國「最低稅負制」的施行,將大部分國內現有的節稅管道關閉,未來雖將海外資產納入課稅範圍,但一般仍相信有關單位在海外資產稽核的能力有限;多數代理人將核心客戶層擴大並開始接受低於10萬美元保額的保單,中高收入的上班族也成為境外保單銷售的對象。
三、境外保單之來源 境外保單在國內銷售可分為直接銷售與間接銷售兩種。 (一)直接銷售: 國外保險司直接授權台灣區代理人直接銷售其總公司的商品,無須透過其他中間管道。要保書之簽署地可以直接填寫「台灣」,亦可在台灣直接體檢,代理人也須在要保書上簽署代理人簽名與代理人號碼以示負責。 (二)間接銷售: 須透過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的保險經代公司銷售,雖有少部分保單的將台灣列入簽署地的範圍,絕大部分此類保單的簽署地為海外地區,如要購買此類保單則須在台灣以外,例如香港或其他許可簽署地完成體檢與簽署要保書的動作,否則屬於無效保單,將來有可能不會被理賠。
叁、購買境外保單之風險 一、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之風險。 中華保險服務協會指出,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存在很多風險,包括:境外保單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保護;發生理賠爭議時,消費者可能會申訴及求償無門;可能買到假保單或無效保單,會讓消費者血本無歸;需面對匯差風險;保單以外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無法享有本國稅法優惠;欠缺保戶服務,如果招攬公司或人員結束營業、人去樓空時,消費者購買保單就會變成「國際孤兒保單」。 (一)境外保單通常只販賣主險,並沒有完整的健康醫療規 劃,消費者應該先思考自己和家人真正需要的保險功能。 (二)台灣保險市場設有安定基金,一旦保險公司倒閉,可以保障保戶的權益。不過安定基金並不管這些境外保單的發行公司。一旦所投保的境外保單公司倒閉,將有可能損失全部已繳保費。 (三)根據所得稅第17條規定,每人每年保費有2.4萬元的免稅額,但是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單,保費支出無法列舉扣除。 (四)因為境外保單不受財政部管轄,業務人員不需考試領有執照即可販賣銷售,並不需要資格認證,素質良莠不齊。 (五)境外保單投保人如果有理賠糾紛時,無法向財政部申訴。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逕洽國外辦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應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六)購買境外保單的投保人通常是以美元、歐元等外幣繳付保費,保戶必須自負匯差風險。 (七)境外保單的條款多以英文書寫,並將保單塑造成「投資工具」,強調隨時可以生息與分配盈餘,不過當保單投資失利時,則保戶須補足差額保費,權益將嚴重受損。 二、已購買境外保單,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向該公司確認該保單的給付內容和條款是否和業務員 之解說相同。 (二)向保險公司確認將來給付理賠金、年金或滿期金時由何種方式取得。 (三)如不能確認上述兩點,而保單條款含有「契約撤銷請求權」者,期限內可行使之,將保費退還後重新購買財政部核准的正式保單,這樣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才能讓保險發揮應有的功能。 由於境外保單尚未被主管機關承任核准,消費者若真要購買得留意其中隱藏的風險,尤其業務員為衝刺業績,在對客戶銷售時可能只強調獲利或保障,但對消費者權益的部分略而不提,保戶可在購買前先搞清楚保單契約內容。保戶若真想購買,應先具風險意識,萬一發生理賠事故時,發現業務員不見或代理保單的公司撤出台灣,就有淪為「保單孤兒」的風險。 如代理保單的公司撤走,若發行保單的國外保險公司仍在,保戶可自行和國外保險公司聯絡,許多保險公司會在網站上建立客戶帳號,保戶可以上網向保險公司反映。 購買境外保單,建議應以壽險或儲蓄險這類一次領回或期滿領回的保單為主,因為若真淪落到要自己和國外保險公司聯絡,這類一次領回的保單要準備的單據會比較單純,而且也較不在乎時間長短;如果保的是意外醫療險,發生理賠時光準備國外保險公司要求的醫療單據,一來一往時間可能會拖很久,對發生保險事故臨時需要支付醫療費用的保戶來說緩不濟急。 境外投資型保單,類似國內B股基金愈早出場成本愈高的概念,剛購買時的前置費用較國內的投資型保單來得低,但如果購買後沒有等到一定期間就想解約,解約費用會很高;至於國內的投資型保單則剛好相反,通常是購買當時的前置費用高,但提前解約費用不高。 三、售後服務之風險: (一)在台的銷售人員多為海外壽險經代公司之直接或間接代理人,在台從業人員可能無法獲得最直接且正確的資訊,因此客戶所接收到的資訊可能不是最正確的資訊。 (二)海外保險公司無法直接與在台的從業人員聯絡,因此保單的品質、售後服務、續繳率等都會有相當程度的風險產生。 (三)多層間接複雜的代理關係造成佣金與晉升制度沒有統一標準,且佣金核發的過程,只要有任何一家中間通路公司倒閉或結束營業時,負責銷售的業務人員將無法領到首年度佣金與續年度佣金,售後服務難保沒問題。 四、其他風險 (一)保單移轉 「即便是國內轉國內也沒辦法。」,境外保單移轉只有兩種情況,一是保險公司被併購,二是保險公司經營不善,保險公司不接受要保人的保單跨國移轉,主要原因是每個地區或國家的死亡率、罹患某種疾病的發生率皆不同,導致計算費率的基礎有所差異,而保險公司承諾的保障範圍幾乎都不同,保單自然不能任意移轉。 (二)日後繳保費、申請理賠問題 購買境外保單最大的問題是日後繳保費、申請理賠都得打國際電話,也是另一筆費用。再者,還有一個難以克服的情況是,萬一出現理賠糾紛,一定要跑國外打官司。 (三)語言文字 國人投保境外保單可能面臨的風險,很多法律專有名詞,例如「停效」、「失效」等,很難以英文呈現,因為各國對停效或失效條件的規定不同,另外很多法律、醫療專有名詞不利於一般消費者辨識。再加上境外保單或其公司發展的資訊對外國人相對較缺乏,保戶只能靠自己多多注意。
肆、商品課稅問題 未經財政部許可,逕行來台銷售的保單便稱為地下保單。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目前我國財政部對保單大部分採事前核准制,因此,本國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的保單,只要能夠在市面上銷售的,都一定經過審查並取得財政部核准的文號(採備查制的保單除外)。對於那些沒有財政部核准文號,也沒有經過正常程序就來台販售的保單,因為不合法交易只能私下進行,所以一般便以地下保單稱之。至於境外保單或國際保單的說法,往往是地下保單招攬人為取信消費者所包裝的名稱而已。 財政部於2006年6月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條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見解,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若民眾購買的保單,是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不能適用遺產稅免稅規定。金管會委員會已做成解釋,凡民眾購買保單,是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就不能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因此也不能作為遺產稅免稅規定。 近日政府為兼顧經濟發展與財政收支目標,正積極推展各項改革計畫,其中也包括了稅制項目(如附表3)。由於這幾年國內保險市場發展日漸蓬勃,民眾透過投保方式來規避稅負是最佳管道,但因商品歸類的所得性質不同,所適用的計算方式及減免額度不一樣,金融商品琳瑯滿目,雖同樣具有投資功能,稅負也就不同(如附表4)。 表3:金融商品稅制比較表
表4:各國壽險商品課稅規定表
伍、結語 境外保單在台灣愈來愈風行,加入銷售這些「境外保單」的保險代理人也愈來愈多,主要是因為國內保單與境外保單保費差異太大所致。不可諱言,境外保單的確有保費上的優勢,但投資人也不可忽視境外保單在台行銷所隱藏的風險。 保單這項有價證券屬長期持有的投資工具,投資前切勿只著重價格差異,而將售後服務與其他主客觀因素同時考慮進去。須知在未來數十年間的未知變數極大,除非投資人有把握能夠掌控購買境外保單後所衍生出來相關行政事項,且對於銷售人員所能提供的售後服務系統有足夠的信心,否則不要輕易購買境外保單。 June 02 默默的要該怎麼說
在靈隱寺的當下 也是外公正在生死交關的邊緣
十年前的寒假過年我去了印度 那時外公一直念著為什麼小蕙沒有回來
上個月外公還再問小蕙 你工作怎麼樣有沒有賺到錢 你下次什麼時候回來
這個最關鍵的時候 我飛往杭州參加一年一度的業務人員表揚大會....
我不知道該怎麼說 我不能哭 因為我哭了 媽媽會跟著哭
競賽到了 我必須努力 不讓外公失望
外公睡著了 只是眼圈越來越黑 ....
親愛的外公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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